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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办经营许可证 同工要同酬

    南宁7月16日讯(记者刘清)记者7月16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7月1日起,广西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在工商登记前,到当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否则将被视为违法经营。另据悉,申请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提高,其中包括企业注册资本要高于2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擅自经营该业务的企业,将被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劳务派遣注册资本提高至200万元

    自治区人社厅于6月28日制定下发《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有关具体问题。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在当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7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今后,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0万元上涨到200万元。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实力不强企业将被拒之门外。除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还包括必须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等办公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表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各项准入条件是硬指标,如条件不符,将不会被审批通过。

    劳务派遣公司:一年内必须领取许可证

    人社部于6月20日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上报经营情况、派遣劳动者人数、支付报酬情况、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情况等。《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由人社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广西,本月起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以及受理决定书等资料可从自治区人社厅官网下载()。

    值得提请申办企业注意的是,7月1日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在一年内申请办理并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一年期满,没有按时限和要求重新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将注销其劳务派遣资质。7月1日后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执行。注册资金不足的劳务派遣单位要进行增资。在今年6月30日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可依照合同履约。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表示,对于已经运营的劳务派遣公司,在取得行政许可证期间,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协议必须符合新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或实现

    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由后者将其派到第三方单位工作。据最新开展的初步摸底调查数据,我区现有经营较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60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的用工人员达11万多人。这些用工人员大多集中在金融、电力、通信、物流等行业,劳务派遣工常陷入维权困境,且存在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现象。

    2012年底,全国人大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修改了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文,并于2013年7月起施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据自治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局长欧水木介绍,年内我区继续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重点是查准劳务派遣工与同岗位正式工是否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此外,还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未取得许可证就进行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以及超越“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范围及比例的用工单位。